合伙制和公司制“一视同仁”,创投税收优惠扩至全国

时间:2018-05-11 发布者:本站 浏览次数:


导语: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现阶段国内采用较多的是合伙制。中基协数据显示,截止今年四月底,已登记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037家,较上月增加132家。


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55号文”)将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对合伙制和公司制创投机构“一视同仁”,投资额抵扣比例一律为70%。那么“55号文”到底说了啥,一起来看看吧~



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

1、主体: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

上述主体还需满足特定必要条件:

A、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啥意思?

实行查账征收,将一部分地区违反现行税法规则的给拒之门外了。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大概能想到的原因是,税收优惠不及于“自己的公司”这么个理念。

但是“发起人”的概念在55号文中并没有进行定义。那么就存在两个问题:

(1)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了初创有限公司,该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创业投资基金成为初创企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是否属于此处的定义。君华妹儿觉得从政策的语境来看,可能应该并不属于。

(2)创业投资基金与创始人共同新设初创企业,成为初创企业(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是否属于此处的定义。从政策的语境来看,可能应该属于。 准确的来说,此处的“发起人”可能是“创始股东”更为合适一些。具体的概念的区间,可能需要在实践中去和税局Argue了。

B、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这么大一长串话,君华妹儿觉得有意思的其实是这一句:“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程序上,想要证明达到这一要求无非有二:一是自证,即由申请人自行向税务机关证明其达标;二是旁证,或有权机构证明,这是目前君华妹儿听闻的最有可能的程序,即,由金融局或基金业协会给申请机构出具一份“合规函”,用以提交给税务机关。而如何拿到这份“合规函”,就要看发改委系统和基金业协会如何配套相关政策了。

C、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说白了还是大税收优惠不及于“自己的公司”这么个理念。


享受政策的客观条件

1、必须是“股权直接投资”,通过可转债、过桥贷款、债券等方式不算在内。

2、投资满24个月。


税收政策

满足上述主体条件和客观条件,主体可以向其所在主管税务机构申请相关税收政策,即,以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举个例子:


A公司投资初创企业甲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满24个月后,A公司处置持有的甲的全部股权,获得2000万元。在税收优惠政策前,A的应纳税额粗略为 (2000万–1000万)×25%=250万;在政策后,A的应纳税额可减少为(2000 – 1000-1000*70%)×25% =75万。力度还是比较明显的。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

初创科技型企业,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55号文中给了明确的定义,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上述条件都比较好理解,君华妹儿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结语

据报道,本月初,美国“杠杆收购天王”KKR准备从合伙制变更为公司制,这在业内引起不小反响。此前,美国国会去年通过了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下降至21%,增强了公司制企业架构的吸引力。

就国内目前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文将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将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助力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健康发展,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积极作用。建议创投机构,及创投机构的法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们,密切注意收集相关的被资料信息,以便用于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投中网、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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